主页 机构简介 监督动态 政务公开 法律法规 卫生标准 党群工作 办事指南 教育培训 工作宣传 精选案例 文明创建 投诉举报 下载
今天是: 今天天气是:
法律法规 Legal
法律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综合法规
· 坚持预防为主 守护职业健康——
· 我所开展医疗废物医疗污水监督检
· 我所召开党纪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
· 我所开展口腔种植技术专项督查
· 弘扬爱国精神 深入学习《爱国主义
· 金安区卫健委综合监督所组织参加
· 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莅临金安召开
· 我所开展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监督检
· 区卫健委综合监督所开展“预防为
· 金安区卫健委综合监督所组织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编辑: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10-05-31 浏览次数:18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57号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卫生部、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本规定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无
下一篇:[10-05-3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上一篇:[10-05-31]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Copyright© 2010-2012 版权所有:六安市金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所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皋城东路金安区政府第三办公区 邮编:237000 电话:0564-3953106 邮箱:jaqwsjd@163.com
技术支持:安徽雷速科技 | 网站备案号:皖ICP备100066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