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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编辑: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10-05-31 浏览次数:2494

实施日期] 810326
[颁布单位]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卫生标准规范(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技术法规,是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重要依据。加强标准的建设,充分发挥标准的作用,有利于广大群众的劳动、工作、学习和生活,对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保证和提高生产建设的质量,促进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搞好卫生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影响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都应逐步制订标准。
        第二章  标准的分级、制订和修订
    第三条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地方标准三级。下级标准不得与上级标准相抵触。
    国家标准是指对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各部门、各地区统一执行的标准。
    部标准是指全国性的专业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标准。
    尚未制订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或本地区有特殊需要的,可制订地方标准。
    第四条  根据需要,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可提出和发表参考标准,供参照使用。经修改、补充,按审批程序进行审理后,参考标准可转为正式标准。
    第五条  制订或修订标准的原则,是在保障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经济合理,技术可行。
    第六条  制订或修订标准,应采取现场与实验室相结合的方法,取得充分的科学依据,包括利用国内外的资料,和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或实验研究。
    第七条  制订或修订标准,应同时提出相应的测试方法和说明。
    第八条  对外国的标准,经过具体分析或进行必要的验证,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可积极采用。
    第九条  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标准要适时进行修订。一般每隔三至五年复审一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
    第十条  研究制订标准的规划和计划,应列入各级科学技术研究和卫生事业的规划和计划,并给予必要的经费和物资条件上的保证。
        第三章  标准的起草、审批和发布
    第十一条  制订或修订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工作计划和科研规划,由卫生部统一下达。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和部标准,并未批准前,按其编制程序分为:
    1.起草完毕后供征求意见用的稿件,称为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2.经征求意见并讨论修改后,称为标准草案(送审稿)。
    3.修改稿经审核修订定稿后,称为国家标准草案(报批稿)。
    第十三条  根据制订或修订标准计划的安排,负责起草单位会同参加单位(必要时组成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提出草稿和草稿说明书,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负责起草单位对修改草稿的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复核试验,必要时召开小型审稿会,提出国家标准草案(送审稿)和修改说明。
    第十五条  送审稿经归口单位审核,报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或其分委会审查,经讨论通过后,提出国家标准草案(报批稿)和编制说明。说明应包括制订或修订标准的目的、意义,编制工作简况,提出容许浓度或技术指标的依据,现场资料和实验报告,技术审查的结论,对主要意见的处理情况,等等。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标准或部标准,由卫生部或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发布。关于食品卫生标准的审批、发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的编审、报批和发布程序,由省、市、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地方标准应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都可提出标准草案建议稿。按标准编审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九条  标准的解释,由标准的审批、发布机关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四章  标准的贯彻与监督
    第二十条  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有关生产、建设、设计、文化教育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贯彻标准确有困难者,要说明理由,提出暂缓执行的期限和贯彻执行的措施报告,经上级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发布标准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贯彻标准所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保证;重大的,应纳入各级技术措施计划。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责成有关卫生专业机构,对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实行预防性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
    凡不符合标准要求而又坚持不改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卫生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编写方法,由卫生部另订。

相关附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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