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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管理知识要点
编辑: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10-05-31 浏览次数:5589

一、定义
(一)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无明确潜伏期的感染,规定入院48小时后发生的感染;有明确潜伏期的感染,自入院时起超过平均潜伏期后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获得而于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入院时已存在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二)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三)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四)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五)灭菌:杀灭或者消除传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胞和真菌孢子。
二、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体系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规定,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
三、医院感染发生率
卫生部要求100张病床以下、100-500张病床、500张病床以上应分别低于7%、8%、10%;一类切口感染率分别低于1%、0.5%、0.5%。
四、医院感染的报告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
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五、消毒灭菌
(一)消毒灭菌原则
进入人体织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消毒。医院诊疗器械,为预防感染发生,应根据不同类别选用不同的消毒方法。
1、高度危险性物品:是指穿透皮肤或粘膜而进入无菌组织或器官内的器材。如手术器械和用品、心导管、移植物、输液输血器材、注射器、针头、导尿管、活检钳等。必须进行严格灭菌,首选压力蒸气灭菌,经受不住高压时可选用环氧乙烷或高效灭菌剂。灭菌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洁,灭菌时严格掌握灭菌所需时间、温度、压力浓度等影响因素,灭菌中、后应做好效果监测,才能保证使用安全。
2、中度危险性物品:指仅和皮肤粘膜相接触,而不进入无菌组织内的器材。如呼吸机管道、麻醉机管道、胃肠及支气管内窥镜、体温计、口罩、便器、餐具等,必须进行灭菌或高水平的消毒处理,如2%戊二醛、含氯消毒剂消毒灭菌,而另一些则要求低一些,例如便器、卫生洁具等用中效消毒剂即可。
3、低度危险性物品:指仅直接或间接地与健康无损的皮肤粘膜接触的器材。如血压计袖带、压脉带、听诊器、床头柜、床单等。需按时清洗干净,用低效消毒方法即可,只有在明显被污染的情况下才需要高水平消毒。
(二)消毒灭菌方法
可分为下述四类:
1、灭菌方法:可杀灭外环境中一切微生物的物理、化学方法。属于此类的有:热力灭菌、电离辐射灭菌、微波灭菌、等离子体灭菌等物理灭菌方法和甲醛、戊二醛、环氧乙烷、过氧乙酸、过氧化氢等化学灭菌剂。
2、高效消毒方法:可以杀灭一切致病微生物的消毒方法。这类消毒剂应能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包括结核杆菌和致病性芽孢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等,对细菌芽孢也有一定的杀灭作用。属于此类的化学消毒剂和物理消毒法有:紫外线及含氯消毒剂、臭氧、二氧化氯和一些复配的消毒剂等。
3、中效消毒方法:是可以杀灭和去除细菌芽孢以外的各种致病微生物的消毒方法,包括超声波、碘类消毒剂(碘伏、碘酊、洗必泰碘)、醇类、酚类消毒剂等。
4、低效消毒方法:只能杀灭细菌繁殖体、亲脂病毒的化学消毒剂和通风散气、冲洗等机械除菌法。低效消毒剂有单链季铵盐类消毒剂如新洁尔灭等、双胍类消毒剂如氯已啶等。
六、医疗废物的管理
(一)分类
1、生活垃圾:在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建筑物的维修中产生;按城市垃圾处理原则处理。
2、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的医疗废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疫苗、血清、血液及血制品等。
3、病理性废物:从人体上切除下来的组织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它诊疗过程中直接切除下来的人体组织、器官、胚胎、残肢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等。
(3)病理室切片后用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等。
4、损伤性废物:能够扎伤或割伤人体的废弃的锐器。
(1)所有的针头、缝合针。
(2)各类刀、锯,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瓶等。
5、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淘汰、变质或者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包括: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OTC类药品。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如环孢霉素、环磷酰胺等;可疑致癌性药物如丝裂霉素和阿霉素等及免疫抑制剂。
6、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废弃的消毒剂,主要是甲醛、戊二醛。
(2)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试剂、胶片冲洗液等。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6、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7、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9、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10、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七、手卫生
(一)洗手指征
1、直接接触病人前后,接触不同病人之间,从同一病人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接触特殊易感病人前后;
2、接触病人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之后;
3、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4、进行无菌操作前后,处理清洁、无菌物品之前,处理污染物品之后;
5、当医务人员的手有可见的污染物或者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后。
(二)洗手方法
1、采用流动水洗手,使双手充分浸湿
2、取适量肥皂或者皂液,均匀涂抹至整个手掌、手背、手指和指缝;
3、认真揉搓双手至少15秒钟,应注意清洗双手所有皮肤,清洗指背、指尖和指缝,具体揉搓步骤为:
(1) 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揉搓;
(2)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揉搓,交换进行;
(3)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指缝相互揉搓;
(4)右手握住左手大拇指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5)弯曲手指使关节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6)将五个手指尖并拢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7)必要时增加对手腕的清洗。
(三)手消毒指征
1、检查、治疗、护理免疫功能低下的病人之前;
2、出入隔离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新生儿重症病房和传染病病房等医院感染重点部门前后;
3、接触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4、双手直接为传染病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人污物之后;
5、需双手保持较长时间抗菌活性时。
八、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
范         围
标           准
空气  物体表面  医务人员手
cfu/m3  cfu/cm2   cfu/cm2
Ⅰ类
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
≤10     ≤5       ≤5
Ⅱ类
普通手术室、产房、婴儿室、早产儿室、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无菌室、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
≤200    ≤5       ≤5
Ⅲ类
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
≤500    ≤10      ≤10
Ⅳ类
传染病科及病房
—     ≤15      ≤15
九、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一)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1、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2、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3、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
4、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
(二)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1、内科及儿科预防用药
(1)用于预防一种或两种特定病原菌入侵体内引起的感染,可能有效;如目的在于防止任何细菌入侵,则往往无效。
(2)预防在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感染可能有效;长期预防用药,常不能达到目的。
(3)患者原发疾病可以治愈或缓解者,预防用药可能有效。原发疾病不能治愈或缓解者(如免疫缺陷者),预防用药应尽量不用或少用。对免疫缺陷患者,宜严密观察其病情,一旦出现感染征兆时,在送检有关标本作培养同时,首先给予经验治疗。
(4)通常不宜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情况: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肿瘤、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
2、外科手术预防用药
(1)外科手术预防用药基本原则:根据手术野有否污染或污染可能,决定是否预防用抗菌药物。
(2)外科预防用抗菌药物的选择:抗菌药物的选择视预防目的而定。为预防术后切口感染,应针对金黄色葡萄球菌(以下简称金葡菌)选用药物。预防手术部位感染或全身性感染,则需依据手术野污染或可能的污染菌种类选用,如结肠或直肠手术前应选用对大肠埃希菌和脆弱拟杆菌有效的抗菌药物。选用的抗菌药物必须是疗效肯定、安全、使用方便及价格相对较低的品种。
(3)外科预防用抗菌药物的给药方法:接受清洁手术者,在术前0.5~2小时内给药,或麻醉开始时给药,使手术切口暴露时局部组织中已达到足以杀灭手术过程中入侵切口细菌的药物浓度。如果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1500 ml),可手术中给予第2剂。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和手术结束后4小时,总的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手术时间较短(<2小时)的清洁手术,术前用药一次即可。接受清洁-污染手术者的手术时预防用药时间亦为24小时,必要时延长至48小时。污染手术可依据患者情况酌量延长。对手术前已形成感染者,抗菌药物使用时间应按治疗性应用而定。
(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各医疗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实际,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其分级原则如下: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四)病原微生物检测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
各级医院应重视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切实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逐步建立正确的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技术和规范的细菌药物敏感试验条件与方法,并及时报告细菌药敏试验结果,作为临床医师正确选用抗菌药物的依据。
有条件的医院应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包括血药浓度监测和耐药菌(如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金黄色葡萄球菌[VRSA]及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等)的监测,以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和耐药菌株的产生。
临床医师应提高用药前相关标本的送检率,根据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结果,严格掌握适应征,合理选用药物;护士应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药理作用、配伍禁忌和配制要求,准确执行医嘱,并观察病人用药后的反应,配合医师做好各种标本的留取和送检工作。
十、锐器伤后的局部处理
当工作人员被锐器刺伤后,应当立即实施局部处理,具体方法为:
1、对于暴露后的伤口应立即在伤口旁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2、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及时用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
3、如果被暴露的是皮肤粘膜,应反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粘膜。
4、工作人员在暴露后,必须尽早采集血液标本进行HBV检查,在暴露后的第6、12周及6个月时,检查可能的血清转化。
5、暴露HIV后的随访必须按标准进行,而反复的血清学调查需持续1年以上。
6、暴露后的预防应在4小时内开始。根据情况给予预防性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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