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在中午公务接待活动中禁酒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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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在中午公务接待活动中禁酒的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倡导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节省财政开支,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在中午公务接待活动中,一律不准上白酒、洋酒、葡萄酒、啤酒等一切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公务活动除外。
第三条 凡违反中午禁酒规定,经查实的,该顿酒席的所有费用由组织者个人自负,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参与喝酒的公职人员予以处理。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对当年第二次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对一年内累计违反规定三次者,责令待岗学习一年,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第四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要带头执行中午禁酒规定。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要从重处理;对下属管教不严,出现有违反禁令情况的,追究上一级领导的责任。对本单位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并分别扣发年终奖励工资。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公务接待报销凭证的审核和监管,接待费用要单列,餐费单据要注明早、中或晚餐,凡中午有酒水开支的单据,必须如实写明接待对象方能报账,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市卫生局监察室要加强经常性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中午禁酒规定行为的,要及时向局纪委报告。联系及举报电话:3379958。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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