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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供血浆者须知的通知
编辑: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10-05-31 浏览次数:2901

[发文号]卫办医发[2000]234号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24日
[颁布单位]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保护供血浆者的身体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管理,依照《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及有关规定,我部医政司组织编写了《供血浆者须知》,并印刷了宣传挂图,现下发给你们。请尽快免费发给各单采血浆站。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采血浆站必须在2000年12月30日前将宣传挂图张贴。
    二、各单采血浆站必须在候采室、采血浆室等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挂图,作为对供血浆者开展健康教育的窗口。并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以预防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为中心的供血浆者健康教育宣传。
    三、供血浆者在领取《供血浆证》前,单采血浆站必须使其了解《供血浆者须知》的有关内容。
    四、各地要将开展《供血浆者须知》的宣传工作作为单采血浆站年度检查注册内容之一。
    附件:供血浆者须知
附件:
                    供血浆者须知

    为保障供血浆者的身体健康和原料血浆质量,预防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在供血浆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年龄在18-55周岁,身体健康的本地固定居民均可申请参加原料血浆供应活动。申请供血浆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居住地区单采血浆站办理供血浆登记,经体检化验合格后,发给供血浆证。
    二、供血浆者只能在户口居住地区(县)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不能跨区域供血浆或者流动供血浆。
    三、供血浆时应做到每个供血浆者只有一个供血浆证。每次供血浆须持身份证、供血浆证,办理供血浆手续,体检化验合格后方可供血浆。
    四、供血浆者只接受机械采集血浆,拒绝手工操作采集血浆。供血浆时两次供血浆间隔不得少于14天,每次供血浆量不得超过600克(含抗凝剂)。初次供血浆者需要经乙型肝炎疫苗全程棉衣。
    五、每次供血浆前应接受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项目
    (一)体格检查项目:
    年龄:18-55周岁。
    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血压:12-20/8-12kPa(90-140/60-90mmHg),脉压差:≥4kPa(30mmHg)。
    体温正常。
    (二)血液检验项目:
    血型:ABO血型。
    血比重:男≥1.052,女≥1.050。
    血清蛋白含量≥60克/升。
    丙氨酸氨转移酶(ALT)≤25单位。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阴性。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阴性。
    艾滋病病毒抗体(HIV)阴性。
    梅毒试验阴性。

相关附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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