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工作的科学、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委员会”,承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的技术工作。
第三条 由卫生部审批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是:
(一)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
(二)水质处理器,包括个人、家庭、团体用的各类水质处理器;
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第六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各类进口产品由卫生部审批。
第七条 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
(一)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
(二)水处理剂,包括混凝剂、助凝剂、软化剂、灭藻剂以及其它饮用水处理剂;
(三)除垢剂。
第六条 由卫生部审批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报批的产品应按规定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阶段的检验。检验合格后,申请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申请。经初审合格后,送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审阶段的检验,检验合格后报卫生部批准。
(二)卫生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检验报告后,应于四个月以内组织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卫生部应于复审后二个月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评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批准文号;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七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报批的产品到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申请者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报送产品样品及有关资料,代理商还应提供生产者委托其向卫生部申请的委托书。
(二)卫生部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四个月以内组织卫生部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评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批准文号。
第八条 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报批的立品应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申请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产品样品及有关资料。
(二)受理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三个月以内组织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评审合格的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涉及饮用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批准文号,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九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委员会由卫生、化学、给水处理工程、卫生检验、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聘请,任期三年。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对产品评审情况应当保密,对送审资料不得引用和外传。
第十一条 评审的产品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评审同意后,视为评审通过。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会,提供有关资料和参加评议,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三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批准文件有效期四年。卫生部审批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卫水字〔年份〕GSXXXX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的批准文号格式为:国卫水字〔年份〕JSXXXX号;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批准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水字〔年份〕SXXXX号。
第十四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产检验按本规程附件3、附件4、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审批申请表
附件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审批申请表
附件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检验项目及要求
附件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检验方法
附件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式样)
(附件详见相关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