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机构简介 监督动态 政务公开 法律法规 卫生标准 党群工作 办事指南 教育培训 工作宣传 精选案例 文明创建 投诉举报 下载
今天是: 今天天气是:
法律法规 Legal
法律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食品卫生
· 给“求美者”的温馨提示
· 金安区卫健委综合监督所开展2024
· 金安区开展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
· 市、区联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金安区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
· 金安区卫健委开展医院安全专项整
· 我所开展民营医院规范诊疗行为专
· 金安区完成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
· 我所开展血液透析中心监督检查
· 助企纾困解难题 真情服务助发展
关于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的公告
编辑: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10-05-31 浏览次数:2216

    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资料表明,三聚氰胺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其含量很低。为确保人体健康,确保乳与乳制品质量安全,特制定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以下简称限量值)。现公告如下: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高于1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二、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粉、其他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三、含乳15%以上的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八年十月七

相关附件:无
下一篇:[10-05-3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
上一篇:[10-05-31]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修订说明
 
Copyright© 2010-2012 版权所有:六安市金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所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皋城东路金安区政府第三办公区 邮编:237000 电话:0564-3953106 邮箱:jaqwsjd@163.com
技术支持:安徽雷速科技 | 网站备案号:皖ICP备10006607号